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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利用账面调整避税筹划案例

作者:待查 来源:中国会计网 推荐讲师:安越 发表于:2015-09-11

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,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,通过计算,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,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。

    在调整时,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,任凭征管人员调整,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。这里就是通过举例,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,并通过调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。

    调整公式为:

    应纳税所得额=账面利润额+调增利润额-调减利润额-税前弥补亏损额

    【例】某企业1994年底账面利润额为200万元,已预交所得税额为45万元,该企业委托税务代理人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额。税务代理人站在企业避税的角度计算所得税额的程序如下:

    第一,计算调增额和调减额,并做为挖掘调减额,缩小调增额。

    1.审计营业收入账户,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万元。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税利润9万元,按税法《细则》规定: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分回已税利润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。

    2.审计营业外支出账户,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万元。

    3.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,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,经计算本年多提折旧8万元。

    4.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,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万元。

    根据上面审计结果,该企业所得调整额为:

    调减额=l+9=10(万元)

    调增额=2+8+5=15(万元)

    第二,计算弥补亏损额。

    税务代理人根据历年亏损弥补情况有关资料确定1994年以前尚未弥补亏损额共计55万元,其中1993年30万元,1992年10万元,1991年8万元, 1990年3万元,1989年2万元,1988年2万元,由于1988年亏损对1994年来说弥补期已超过5年,因此不应弥补。

    1994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=55-2=53(万元)

    第三,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。

    1994年应纳税所得税额=(200+15-10-53)×33%=50.16(万元)

    汇算应补所得税额=50.16-45=5.16(万元)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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